贵州交通与汽车职业教育集团
章程
(2020年修订版)
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有关精神,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我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增强全省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教融合在新型人才培养中的成效,为满足产业对汽车相关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快速需求,经多方商讨决定,调整贵州省交通与汽车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集团的性质:集团是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同时依托国内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机构共同参与,围绕汽车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按照“自愿参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原则组成涵盖全省开设汽车相关专业的中等学校、高职院校、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及汽车相关前制造、后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并辐射全国相关职业院校及汽车相关企业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集团的宗旨:
(一)综述:集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宗旨:以相关政策为引领,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采用灵活创新的联合机制,“政、产、学、研”共同参与,打造汽车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为我省、乃至我国汽车产业由大转强、升级转型高效输送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院校汽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内涵发展,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产业深度融合、产教集团化办学的典范工程。
(三)目标:打破各学校原有的壁垒,通过集团成员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共同提高,探索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在不改变各集团成员原有的独立性前提下,无偿或有偿共享优势资源和经验。
第四条指导单位:本集团接受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公场所: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贵州省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2号)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总体目标:建立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的职教集团,以行业和地方政府为依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培养人才为主线,以资本为纽带,建设一批“运行机制有创新,资源共享有成效,合作育人有特色,合作项目有影响”的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
第七条重点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积极探索集团内部产权制度改革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明晰集团的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投资方式,通过资金、土地、房产、设备、技术等形式入股,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
(二)提高培养水平。充分发挥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中行业企业的作用,推进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评价模式改革,促进产业链、岗位链、教学链深度融合。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广泛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创业能力和就业质量。
(三)增强服务能力。整合职教集团各类资源,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面向企业开展员工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和生产、咨询、技术服务,助推企业可持续发展。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和支持职教集团“走出去”与“请进来”,加强职教集团与跨国企业、国(境)外院校合作,提升职教集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具体任务:
(一)形成校企共生发展高效运行机制
1.完善组织机构。职教集团组成单位不少于10个,除院校外的成员单位占比不低于40%。职教集团设立理事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职教改革融合建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集团秘书处等专门办事机构,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2.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并动态调整职教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协商、投入、考核、监督等工作机制。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以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每年对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定期交流、协商、总结职教集团的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集团年会,研讨集团发展重大问题;定期组织集团成员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各种教学、科研与项目合作等活动。
(二)实现集团资源共建共享
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职教集团专门网站等信息交流平台,面向集团成员单位及时发布行业企业发展动态、人才需求状况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现状、人才培养情况等信息,实现集团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交流。
2.推进资源共建共享。统筹职教集团资源建设和使用,建立健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集团内校企联合开发一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案例和信息化教学资源。推进职教集团校企共建专业课程体系,校企共同开发反映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和企业岗位要求的教材。共建具有教学、生产、研发等多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探索建立集团内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和联合实习实训制度。
3.形成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互派互聘机制。加强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集团内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教师的长效机制,形成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定期到集团内企业一线顶岗实践和企业一线技术专家定期到职业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制度。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根据专业特点,统筹安排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形式的企业实践。
(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发展
1.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职教集团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规划,为集团内职业院校专业调整优化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2.深化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全面推行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在集团内部完成教学过程和实习实训环节。集团成员之间积极开展“订单培养”。职教集团内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职教集团探索建立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实现集团内校校、校企之间人才培养质量互评。
3.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机制。职教集团坚持产学研用合作,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通过集团内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多方合作等途径,共建技术研发、推广、服务中心等产学研用相结合基地,开展生产、咨询、技术服务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集团设立理事会和副理事会,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副理事会履行其职能。
第十条集团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余为集团成员单位。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二条集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集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和副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至少半年1次),须有2/3以上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1/2以上到会理事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副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副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召开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收费、课程改革、实习安排、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师资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发布人才培训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招生、培训、就业工作;
(六)做好集团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职教集团不受领导体制、投资渠道、规模大小、合作模式等限制,在自愿协商基础上以理事会实行领导,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对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做出选择,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集团的成员种类
本集团成员只包括单位成员,具体包含:开设有汽车、装备制造、交通类专业的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汽车产业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
第十九条加入集团的条件
(一)拥护集团的章程,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二)在集团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愿意接受本集团制定的相应成员权利和义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十条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
第二十一条集团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集团服务的优先权。集团企业可以优先招聘、选用集团院校的毕业生,或获得院校优秀毕业生推荐的机会;集团院校可以优先选择集团企业实习、就业等合作机会;
(三)集团内校企间可以自主联系,建立“订单班”、“定向班”、 “校企合作项目”、“科研项目”等,本集团做好桥梁作用;
(四)可以免费获得集团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的义务
(一)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成员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愿意承担章程中约定的成员义务,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
2.愿意根据集团安排,参与制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人才评价标准;
3.愿意接受集团共同制定的系列人才评价标准,愿意优先安排面试、聘用符合评价要求的毕业生;
4.愿意优先安排集团内院校学员顶岗实习、跟岗实践机会,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员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支付实习学员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5.愿意为集团院校提供必要的前沿资讯和专业技术支持(限于可以公开的部分资料);
6.其他校企合作支持,具体取决于与院校的合作深度。
(二)院校成员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愿意承担章程中约定的成员义务,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
2.愿意根据集团安排,参与制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人才评价标准;
3.愿意接受集团共同制定的系列人才标准,并据此制定本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参与人才认证评价考核;
4.愿意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学员到集团内行业企业顶岗实习、跟岗实践,愿意向集团内企业优先推荐优秀人才;
5.愿意为行业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有效期和退出
(一)成员有效期5年,成员到期自动续期。
(二)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副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正式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集团经费来源
集团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集团鼓励成员单位捐赠经费,并制定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集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八条修订后的集团章程,在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集团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副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集团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